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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5-04-28 00:09:55来源:

為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关于管理告中央政法委、加强机构公安部等8部門《關於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医疗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要求,有效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安全有力保護醫患人身安全,秩序營造安全診療環境,关于管理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加强机构現就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医疗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安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秩序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製度。关于管理告

二、加强机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医疗不得威脅、安全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秩序不得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製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點區域出入口實施安全檢查,嚴防禁止、限製攜帶物品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限製攜帶物品臨時寄存處,為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四、所有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安全檢查。人工安全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對女性人員進行人工安全檢查時,應當由女性安全檢查人員進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療機構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醫療機構安全檢查人員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應當先行控製現場,立即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限製攜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在臨時寄存處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進行先期處置,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七、醫療機構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時,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並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

  八、在醫療機構內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九、陝西省衛生健康委、陝西省公安廳聯合製定並公布全省醫療機構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陝西省醫療機構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


陝西省衛生健康委陝西省公安廳2024年8月2日

編輯:邱潮

編審:黃琪雅 餘濤

終審: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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