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自换之过趙洪勇(化名)在假期到市區一家餐飲企業做暑期工。餐飲企業相關人員為他指定了住宿床位,床位可趙洪勇嫌下鋪不好,掉下並自行調換到上鋪。摔伤一天深夜,法院方都纷趙洪勇翻身,判双不慎從上鋪掉到地上摔傷致殘……事發後,有过雙方就誰之過,化纠如何賠償等問題對簿公堂。自换之过 日前,床位一審法院判決餐飲企業因向員工提供的掉下住宿床位不達標承擔次要責任,員工擅自調換床位,摔伤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方都纷 事件回放——床上掉下摔傷 去年6月,判双趙洪勇參加完高考後,有过利用暑期打工。 趙洪勇到市區一家餐飲企業應聘,並順利成為餐飲部的一名服務生。隨後,趙洪勇被餐飲部相關人員安排到員工宿舍一房間的下鋪住宿。 趙洪勇看到安排的下鋪後,覺得既不靠窗,空氣又不暢通,而且還有一股讓人難受的黴氣。他見同室一上鋪沒人住,既緊靠窗戶,空氣又好,便搬到上鋪住宿。 去年7月5日淩晨1時30分左右,全宿舍裏的人都進入了夢鄉,房內突然傳出“嘭”一聲悶響,嚇醒了熟睡中的同室員工,他們打開電燈發現趙洪勇躺在地上,口鼻流血,肢體抽搐。隨後,同室員工將其送往醫院搶救。 原來,因為該上鋪沒有安裝防護欄,趙洪勇在睡夢中翻身時,不慎從床上跌落。 雙方扯皮——調換床位誰之過 趙洪勇在住院期間,曾多次找所在餐飲企業支付醫療費。該餐飲企業則以趙洪勇嚴重違反“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的規定而予以拒絕,但鑒於趙洪勇急需資金治療,同意借一些款項給他。隨後,趙洪勇先後從該企業借支了5.5萬元用於治療。 趙洪勇在醫院治療近4個月,共花費各種治療費用6.3萬餘元。趙洪勇傷好出院後,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傷殘鑒定,被評定為八級傷殘。 年紀輕輕就身帶殘疾,而且還要償還所借的治療費,同時,趙洪勇認為企業提供的住宿床位存在安全隱患,並且,他調換床位後,企業管理人員是知道的,但沒有製止,這表明企業允許了自己的調換行為,由此,趙洪勇向企業提出索賠要求。 該餐飲企業認為,趙洪勇拒不在單位安排的具有安全防護措施的床位住宿,私自調換到堆放雜物用的床位,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具有重大過失,企業不能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傷者負主要責任 去年12月,趙洪勇以餐飲企業提供住宿的床位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起訴到雨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餐飲企業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鑒定費共18萬餘元。 雨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餐飲企業作為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為居住在該餐飲企業內的員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趙洪勇所住床位沒有安裝安全護欄,所提供住宿的床位不符合“家用雙層床(GB24430-29)”國家安全標準,從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趙洪勇作為一名員工,沒有認真遵守企業的規章製度,自行調換床位,在住宿過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存在相應過失。 日前,雨城區人民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判餐飲企業承擔傷者趙洪勇損失45%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7.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該判決有理有據,願意服從法院判決。 鄭議記者 彭加權
19歲的自换之过趙洪勇(化名)在假期到市區一家餐飲企業做暑期工。餐飲企業相關人員為他指定了住宿床位,床位可趙洪勇嫌下鋪不好,掉下並自行調換到上鋪。摔伤一天深夜,法院方都纷趙洪勇翻身,判双不慎從上鋪掉到地上摔傷致殘……事發後,有过雙方就誰之過,化纠如何賠償等問題對簿公堂。自换之过
日前,床位一審法院判決餐飲企業因向員工提供的掉下住宿床位不達標承擔次要責任,員工擅自調換床位,摔伤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方都纷
事件回放——床上掉下摔傷
去年6月,判双趙洪勇參加完高考後,有过利用暑期打工。
趙洪勇到市區一家餐飲企業應聘,並順利成為餐飲部的一名服務生。隨後,趙洪勇被餐飲部相關人員安排到員工宿舍一房間的下鋪住宿。
趙洪勇看到安排的下鋪後,覺得既不靠窗,空氣又不暢通,而且還有一股讓人難受的黴氣。他見同室一上鋪沒人住,既緊靠窗戶,空氣又好,便搬到上鋪住宿。
去年7月5日淩晨1時30分左右,全宿舍裏的人都進入了夢鄉,房內突然傳出“嘭”一聲悶響,嚇醒了熟睡中的同室員工,他們打開電燈發現趙洪勇躺在地上,口鼻流血,肢體抽搐。隨後,同室員工將其送往醫院搶救。
原來,因為該上鋪沒有安裝防護欄,趙洪勇在睡夢中翻身時,不慎從床上跌落。
雙方扯皮——調換床位誰之過
趙洪勇在住院期間,曾多次找所在餐飲企業支付醫療費。該餐飲企業則以趙洪勇嚴重違反“員工宿舍管理條例”的規定而予以拒絕,但鑒於趙洪勇急需資金治療,同意借一些款項給他。隨後,趙洪勇先後從該企業借支了5.5萬元用於治療。
趙洪勇在醫院治療近4個月,共花費各種治療費用6.3萬餘元。趙洪勇傷好出院後,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傷殘鑒定,被評定為八級傷殘。
年紀輕輕就身帶殘疾,而且還要償還所借的治療費,同時,趙洪勇認為企業提供的住宿床位存在安全隱患,並且,他調換床位後,企業管理人員是知道的,但沒有製止,這表明企業允許了自己的調換行為,由此,趙洪勇向企業提出索賠要求。
該餐飲企業認為,趙洪勇拒不在單位安排的具有安全防護措施的床位住宿,私自調換到堆放雜物用的床位,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具有重大過失,企業不能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審理結果——傷者負主要責任
去年12月,趙洪勇以餐飲企業提供住宿的床位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起訴到雨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餐飲企業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鑒定費共18萬餘元。
雨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餐飲企業作為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為居住在該餐飲企業內的員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趙洪勇所住床位沒有安裝安全護欄,所提供住宿的床位不符合“家用雙層床(GB24430-29)”國家安全標準,從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趙洪勇作為一名員工,沒有認真遵守企業的規章製度,自行調換床位,在住宿過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存在相應過失。
日前,雨城區人民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情況,作出一審判決,判餐飲企業承擔傷者趙洪勇損失45%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7.6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該判決有理有據,願意服從法院判決。
鄭議記者 彭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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