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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校友因交通事故对簿公堂 法官悉心调解化纠纷

时间:2025-04-27 15:10:33来源:

  務工時間是昔日校友心调207天,還是因交160天?賠償標準是按照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

  日前,記者從石棉縣司法局獲悉了一起關於交通事故糾紛的通事堂法案例,在該案中,故对官悉毛華、解化纠纷周傑原本是昔日校友心调初中校友,因一起交通事故,因交他們對賠償產生分歧,通事堂法因而對簿公堂。故对官悉

  最終,解化纠纷承辦律師和辦案法官從情理法角度進行調解,昔日校友心调使得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因交也使原告獲得應有的通事堂法賠償,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故对官悉合法權益。“謝謝律師和法官,解化纠纷我對這個結果很滿意。”周傑說。

  案件回放:

  賠償標準不一致

  雙方產生分歧

  2016年9月的一天,毛華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從石棉縣城區往石棉縣蟹螺鄉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石西線13千米+20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由周傑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周傑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於毛華不按規定會車,而周傑未確保安全的情況通過。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傑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周傑因此次交通事故先後在兩家醫院住院治療,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左右出院。後經四川某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結論:被鑒定人周傑的致殘程度為九級,後續醫療費約需七千元。

  2017年11月13日,周傑將毛華以及某保險公司起訴至石棉縣人民法院。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周傑向石棉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石棉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佳帥律師事務所律師段克勤作為其代理律師,辦理此案。

  此案爭議焦點在於,周傑先後看病的兩家醫院出具的出院病情證明書醫囑與建議載明的全休天數不一致,分別為全休3個月和全休6個月,因此在誤工期間的認定上雙方存在較大分歧。

  原告代理律師主張以最後出院病情證明書載明的全休天數加住院天數計算,應為207天。被告代理律師隻認可160天,認為原告沒有必要轉至另外一家醫院,在一家醫院完全可以治愈。

  原告周傑主張因其職業為鄉村醫生,傷殘賠償金應參照城鎮居民標準或按照城鎮與農村標準折中,即高於農村而低於城鎮標準計算,按當時的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即113340元,而按照當時四川省全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則為44812元,二者相差68528元。被告代理律師堅持隻能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案件結果:

  庭前調解無果  

  法院審理後調解化糾紛

  此案經過庭前調解無果,開庭審理期間雙方代理律師仍然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辯論,無法達成一致。主審法官認為,原告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缺乏居住在城鎮且收入來自城鎮的證據支撐,因而無法支持,且折中方案也缺乏相應案例。

  因此在無法獲得參照城鎮標準或按照城鎮與農村標準折中支持的前提下,承辦律師認為本案可調解結案。經過向周傑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其主張的城鎮標準或按照城鎮與農村標準折中賠付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可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

  本案於2017年12月11日經石棉縣法院調解結案,且調解書確定的賠償已經得到履行,周傑對援助結果非常滿意。

  律師說法:

  講事實和證據

  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雖然本案分歧大,但是承辦律師和辦案法官都沒有機械辦案,充分考慮到原告周傑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害以及家庭麵臨的實際困難,從人性角度為其提供盡可能的幫助,最終使原告獲得應有的賠償,切實維護了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毛華與原告周傑二人之間因工作上存在一定的聯係,相互熟悉,被告毛華能主動為其墊付幾乎全部醫療費足見其誠意。因此在涉案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承擔主要賠付義務的前提下各方均有調解的意願,但是原告周傑所主張的參照城鎮標準或按照城鎮與農村標準折中賠償傷殘賠償金的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得到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段克勤

  記者 李曉明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相關鏈接:

  我省統一城鄉居民

  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已開始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級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2019年11月22日,省法院下發《關於在部分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在成都中院、遂寧中院、宜賓中院、阿壩中院開展試點,並對案件範圍、啟動時間及步驟、工作製度等進行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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