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漁,直播依法興漁。销售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文規定,野生鱼荥執法人員多方宣傳“銷售、经男收購在禁漁區、被罚禁漁期內捕撈的直播漁獲會受到相應處罰”,但仍有市民投機取巧,销售選擇在視頻直播軟件中銷售野生魚類。野生鱼荥 網絡不是经男法外之地,任何違法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被罚嚴懲。 案情回顧: 直播賣魚 馮某被罰款 3月5日,直播滎經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销售有人在禁漁期剛開始就使用地籠網、野生鱼荥粘網等禁用漁具捕魚,经男並通過某網絡直播平台非法銷售野生魚。被罚 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與公安部門立即開展聯合調查,最終,查明了該直播軟件的注冊和使用者為馮某,男性,身份證住址為四川省滎經縣新添鎮新添村。 3月12日,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會同新添鎮派出所幹警,前往新添鎮下壩村5組馮某家中進行調查取證。經現場檢查(勘驗),查明馮某家中環境和舉報中視頻環境一致。 3月28日,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依法詢問了當事人馮某。依法查明馮某通過網絡直播平台上傳捕魚視頻和野生魚銷售信息,通過網絡直播平台銷售野生魚共計2公斤,微信平台收款,獲得違法所得共計三百二十元。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對馮某做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二十元,並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人民幣六百四十元,罰沒款總計九百六十元整。 以案說法: 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野生魚 或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在禁漁期(區)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野生魚類,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特別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重處 本案中的馮某不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還明目張膽地在網絡直播平台中售賣,公開捕撈視頻,全然不顧禁漁期(區)的各項禁令,更是把網絡當成法外之地。 “我們將通過網絡、摸底、抽查等多種途徑打擊非法捕撈。”市農業農村局漁政管理站副站長瞿煉石說,希望市民嚴格遵守禁漁製度,不要將網絡當成法外之地,更不要以身試法。 此外,我市於今年1月起實施的《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也提到了在禁漁期(區)進行非法捕撈的,將受到重罰。 “諸多的禁漁期(區)明文規定,隻為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希望廣大市民不要為了一些蠅頭小利,以身犯險。”瞿煉石說,禁漁期(區)禁止一切漁事活動,不管是哪種類型和方式的捕撈行為,隻要違反相關規定,必將會受到重處。希望廣大市民自覺抵製非法捕撈行為,共同加入到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行列,積極舉報非法捕撈行為,共同維護天然水域生態環境。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鄭瑤
依法治漁,直播依法興漁。销售
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文規定,野生鱼荥執法人員多方宣傳“銷售、经男收購在禁漁區、被罚禁漁期內捕撈的直播漁獲會受到相應處罰”,但仍有市民投機取巧,销售選擇在視頻直播軟件中銷售野生魚類。野生鱼荥
網絡不是经男法外之地,任何違法行為最終都將受到法律的被罚嚴懲。
案情回顧:
直播賣魚 馮某被罰款
3月5日,直播滎經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销售有人在禁漁期剛開始就使用地籠網、野生鱼荥粘網等禁用漁具捕魚,经男並通過某網絡直播平台非法銷售野生魚。被罚
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與公安部門立即開展聯合調查,最終,查明了該直播軟件的注冊和使用者為馮某,男性,身份證住址為四川省滎經縣新添鎮新添村。
3月12日,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會同新添鎮派出所幹警,前往新添鎮下壩村5組馮某家中進行調查取證。經現場檢查(勘驗),查明馮某家中環境和舉報中視頻環境一致。
3月28日,滎經縣漁政監察大隊依法詢問了當事人馮某。依法查明馮某通過網絡直播平台上傳捕魚視頻和野生魚銷售信息,通過網絡直播平台銷售野生魚共計2公斤,微信平台收款,獲得違法所得共計三百二十元。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有關部門對馮某做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二十元,並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人民幣六百四十元,罰沒款總計九百六十元整。
以案說法:
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野生魚
或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在禁漁期(區)非法捕撈、銷售、收購野生魚類,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罰金。
特別提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違法行為都將受到重處
本案中的馮某不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還明目張膽地在網絡直播平台中售賣,公開捕撈視頻,全然不顧禁漁期(區)的各項禁令,更是把網絡當成法外之地。
“我們將通過網絡、摸底、抽查等多種途徑打擊非法捕撈。”市農業農村局漁政管理站副站長瞿煉石說,希望市民嚴格遵守禁漁製度,不要將網絡當成法外之地,更不要以身試法。
此外,我市於今年1月起實施的《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也提到了在禁漁期(區)進行非法捕撈的,將受到重罰。
“諸多的禁漁期(區)明文規定,隻為保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希望廣大市民不要為了一些蠅頭小利,以身犯險。”瞿煉石說,禁漁期(區)禁止一切漁事活動,不管是哪種類型和方式的捕撈行為,隻要違反相關規定,必將會受到重處。希望廣大市民自覺抵製非法捕撈行為,共同加入到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行列,積極舉報非法捕撈行為,共同維護天然水域生態環境。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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