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駕駛人事發前飲酒,借车咎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无人难且其中還有未成年人,证驾追责但仍將摩托車借於他人,驶酿最終誘發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出借造成一死一傷的借车咎被悲劇。雖然在此後的人无人难調查取證中,無法查實事發時摩托車的证驾追责實際控製人,但根據事發時摩托車上兩人均無摩托車駕駛執照、驶酿有未成年人、车祸出借事前飲酒的借车咎被既成事實,石棉縣人民法院分別對案件中各相關當事人進行追責,人无人难最終判決摩托車的证驾追责兩名駕乘人員各承擔40%責任,被告周某承擔10%賠償責任,驶酿被告康某某承擔5%賠償責任,车祸出借被告青某某承擔5%賠償責任。 2012年1月27日晚11時許,當事人廖某某(未成年人)、周某、青某某、蒲某等人相約於石棉縣城步行街吃夜宵,並有飲酒行為。事後,廖某某、蒲某兩人隨即提出騎摩托車到石棉縣城區四橋處遊玩,在獲悉這一要求後,周某隨即將自己當晚駕駛的摩托車車鑰匙交由青某某,並由其將摩托車推到公路上交給了廖某某。 此時,所有人都沒有意識到,悲劇在這一刻已埋下伏筆。在獲得摩托車後,廖某某隨即駕駛摩托車搭乘蒲某前往四橋,並在達到目的地休息後再次駕車返回,而此時已至深夜。當車行至石棉縣電力路民族中學外時,所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側翻,造成蒲某當場死亡,廖某某受傷,所駕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接警後迅速趕到事發現場,經偵查發現,當時摩托車上兩人均無機動車(摩托車)駕駛執照。但因事發時已至深夜,無充分的目擊證據,無法確認事故發生時究竟是廖某某還是蒲某駕駛摩托車。 據此,今年5月,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與此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當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其中一人)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該縣交警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進行認定後,死者蒲某的父母隨即將肇事摩托車所有人康某某、直接交付摩托車與其兒子蒲某駕駛的周某、青某某,以及事故直接當事人廖某某及其監護人廖某某訴訟至石棉縣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石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雖未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作出唯一認定。但是,蒲某和被告廖某某駕駛摩托車時均無駕駛證且係酒後駕駛,導致事故發生,二人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和責任,故該事故應由兩人各承擔40%責任。但因案件中廖某某係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責任理因由其監護人被告廖某某承擔。 而被告周某,自其從母康某某處將摩托車騎出後,就成為該車的實際控製人。此後,周某在明知廖某某未成年,且蒲某、廖某某兩人均飲酒,無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自願將車鑰匙交給青某某,並由青某某將車推出交給兩人,故對交通事故發生有一定責任,綜合整個案情被告周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被告康某某作為車主疏於管理,在明知其子周某無摩托車駕駛證的事實下,仍然將摩托車交由周某,並導致周某再次將車輛交由其他無證人員駕駛,放任了本可避免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此外,被告青某某明知蒲某、廖某某兩人飲酒、無摩托車駕駛證的事實,仍主動從周某手中接過摩托車鑰匙,並將摩托車推出直接交給蒲某、廖某某兩人,其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責任,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近期,石棉縣人民法院根據以上責任份額對此案做出了判決,各方當人事人均表示服判,判決現已生效。辦案法官表示,該案中展現出的機動車“借予”這一情節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出借人通常都是出於朋友、親戚之間的情誼而為。但無論采用任何方式的借予都應該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 該案中的數名被告在明知駕乘者屬於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的情況下,依然將車借予對方,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雖然他們在事故發生時並不在現場,但其此前的行為仍然是誘發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因素所在。因此,該案的裁判,不僅警示了各機動車輛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加強對個人所有機動車管理,保證自己駕駛機動車安全的同時,也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將機動車輛交由無證人員、飲酒人員、未成年人員駕駛,從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駕乘人員的安全。 石棉縣人民法院記者 孫振宇
明知駕駛人事發前飲酒,借车咎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人无人难且其中還有未成年人,证驾追责但仍將摩托車借於他人,驶酿最終誘發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出借造成一死一傷的借车咎被悲劇。雖然在此後的人无人难調查取證中,無法查實事發時摩托車的证驾追责實際控製人,但根據事發時摩托車上兩人均無摩托車駕駛執照、驶酿有未成年人、车祸出借事前飲酒的借车咎被既成事實,石棉縣人民法院分別對案件中各相關當事人進行追責,人无人难最終判決摩托車的证驾追责兩名駕乘人員各承擔40%責任,被告周某承擔10%賠償責任,驶酿被告康某某承擔5%賠償責任,车祸出借被告青某某承擔5%賠償責任。
2012年1月27日晚11時許,當事人廖某某(未成年人)、周某、青某某、蒲某等人相約於石棉縣城步行街吃夜宵,並有飲酒行為。事後,廖某某、蒲某兩人隨即提出騎摩托車到石棉縣城區四橋處遊玩,在獲悉這一要求後,周某隨即將自己當晚駕駛的摩托車車鑰匙交由青某某,並由其將摩托車推到公路上交給了廖某某。
此時,所有人都沒有意識到,悲劇在這一刻已埋下伏筆。在獲得摩托車後,廖某某隨即駕駛摩托車搭乘蒲某前往四橋,並在達到目的地休息後再次駕車返回,而此時已至深夜。當車行至石棉縣電力路民族中學外時,所駕駛的摩托車發生側翻,造成蒲某當場死亡,廖某某受傷,所駕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接警後迅速趕到事發現場,經偵查發現,當時摩托車上兩人均無機動車(摩托車)駕駛執照。但因事發時已至深夜,無充分的目擊證據,無法確認事故發生時究竟是廖某某還是蒲某駕駛摩托車。
據此,今年5月,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與此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當事人蒲某或廖某某(其中一人)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在該縣交警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進行認定後,死者蒲某的父母隨即將肇事摩托車所有人康某某、直接交付摩托車與其兒子蒲某駕駛的周某、青某某,以及事故直接當事人廖某某及其監護人廖某某訴訟至石棉縣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8萬餘元。
石棉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後認為:石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雖未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作出唯一認定。但是,蒲某和被告廖某某駕駛摩托車時均無駕駛證且係酒後駕駛,導致事故發生,二人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和責任,故該事故應由兩人各承擔40%責任。但因案件中廖某某係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責任理因由其監護人被告廖某某承擔。
而被告周某,自其從母康某某處將摩托車騎出後,就成為該車的實際控製人。此後,周某在明知廖某某未成年,且蒲某、廖某某兩人均飲酒,無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自願將車鑰匙交給青某某,並由青某某將車推出交給兩人,故對交通事故發生有一定責任,綜合整個案情被告周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被告康某某作為車主疏於管理,在明知其子周某無摩托車駕駛證的事實下,仍然將摩托車交由周某,並導致周某再次將車輛交由其他無證人員駕駛,放任了本可避免發生的交通事故,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此外,被告青某某明知蒲某、廖某某兩人飲酒、無摩托車駕駛證的事實,仍主動從周某手中接過摩托車鑰匙,並將摩托車推出直接交給蒲某、廖某某兩人,其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責任,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近期,石棉縣人民法院根據以上責任份額對此案做出了判決,各方當人事人均表示服判,判決現已生效。辦案法官表示,該案中展現出的機動車“借予”這一情節在現實生活中較為常見,出借人通常都是出於朋友、親戚之間的情誼而為。但無論采用任何方式的借予都應該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態度。
該案中的數名被告在明知駕乘者屬於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的情況下,依然將車借予對方,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雖然他們在事故發生時並不在現場,但其此前的行為仍然是誘發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因素所在。因此,該案的裁判,不僅警示了各機動車輛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加強對個人所有機動車管理,保證自己駕駛機動車安全的同時,也要最大限度的避免將機動車輛交由無證人員、飲酒人員、未成年人員駕駛,從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駕乘人員的安全。
石棉縣人民法院記者 孫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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