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不义漢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罪案件,取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勿把,盜竊他人財物,盗窃当捷以身試法終獲刑。不义
被告人劉某將被害人王某存放在某工地倉庫內的取 貨物盜走後,將一部分貨物進行了變賣,勿把獲利3萬元,盗窃当捷剩餘貨物被其用於自己使用。不义事發後,取 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王某達成賠償和解,勿把一次性賠償了王某全部經濟損失,盗窃当捷王某出具刑事諒解書。不义
法院經審理認為,取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勿把,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案發後,被告人劉某經民警電話通知能主動到案接受訊問,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綜上,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製裁,切莫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臨近年關,廣大群眾要增強防盜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財物,不給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在財物被盜時,應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輯:倪健
編審:黃琪雅 文婷
終審:鄒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