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2歲的挂床女孩周菲(化名)同家人一起過交叉路口時,被左轉彎小車撞上,车祸包括周菲在內的后伤3人受傷。 周菲出院後不久,挂床其監護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车祸要求駕駛員、后伤車主,挂床以及車輛投保的车祸保險公司支付住院75天的夥食費、護理費、后伤交通費共計1.3萬元。挂床 3名被告均認為,车祸周菲有“掛床”嫌疑,后伤計算費用時應當扣除“掛床”天數。挂床 近日,车祸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伤駁回周菲不合理住院期間的床位費和夥食補助費等訴訟請求,對其他合理賠償則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 小孩受傷住院 時間回到2016年12月12日。 當天上午,萬某某駕駛親屬萬某的小車,由市區北二路往南三路方向行駛,行駛至南三路與康藏路交叉路處左轉彎時,與步行至此的當事人周菲及黃某、肖某某相撞,造成3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傷者被及時送到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同年12月15日,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周菲於2017年2月25日出院,共計住院75天,出院診斷書上顯示:頭麵部擦挫傷伴血腫。 周菲出院後,因為雙方就住院天數存在分歧,並未達成一致意見,協商無果,周菲監護人一紙訴狀,將駕駛員萬某某、車主萬某,以及車輛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夥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3萬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全額負擔。 審理查明 住院4天後無記錄 去年5月2日,雨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審理。 被告萬某某、萬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均辯稱,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原告住院天數與事實不符。實際住院天數隻有4天,“掛床”71天。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受傷後被送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體溫記錄載明,原告住院4天後外出,後無體溫記錄及治療記錄。 法院認為,原告住院4天後體溫單顯示外出,無體溫記錄亦無治療記錄,故根據醫院出具的病情情況及原告住院的病曆及體溫單,法院對原告的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 一審二審 “掛床”自己買單 一審法院確定原告住院天數為4天後,對具體賠償項目及數額也進行了認定——住院夥食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確定,每天20元,4天共計80元;護理費,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確定,每天100元,1人4天,共計400元;交通費,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為200元。 為此,雨城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周菲680元。案件受理費63元,由被告萬某某支付。 一審法院判決後,原告不服,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後住院共計75天,一審法院在沒有經過司法鑒定以及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明顯不符合事實,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此,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一審卷存證據中,周菲提交的證據住院天數有75天的記錄,但在該75天的記錄中,其中71天均顯示狀態為外出,且病曆中無周菲的相關治療記錄,故一審法院結合醫院出具的病情情況、住院病曆及體溫單,對周菲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並根據住院天數認定上訴人應獲得賠償的合理損失為680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 為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26元,由上訴人周菲負擔。 王愚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 法官說法:“掛床”行為既不道德又違反法律 掛床是指患者已經不需要繼續治療應當出院卻故意留院,不辦理出院手續,這種現象在交通事故糾紛中尤為明顯。如果說因病人登記入住醫院,但是人實際上卻不在醫院住院治療浪費了公共資源的話,那麽因交通事故受傷的當事人登記入住醫院,采取掛床的方式,擴大自身的損失,就是既人為造成有限社會資源的浪費,又為了能夠得到更多的賠償,那麽就不僅僅是不道德,也與現代社會通行價值判斷標準相背離,且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掛床首先是受害人沒有誠信,如果受害人通過此舉獲得更大利益的話,那麽受害人以後的日常行為的誠實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會受到影響,掛床行為無疑加重了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則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更大的利益,如由此產生的床位費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項目的損失數額必然增加,如果受害人能夠掛床治療,說明已經達到了出院的標準,過度治療、掛床治療不僅浪費了醫療資源,也加重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不到2歲的挂床女孩周菲(化名)同家人一起過交叉路口時,被左轉彎小車撞上,车祸包括周菲在內的后伤3人受傷。
周菲出院後不久,挂床其監護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车祸要求駕駛員、后伤車主,挂床以及車輛投保的车祸保險公司支付住院75天的夥食費、護理費、后伤交通費共計1.3萬元。挂床
3名被告均認為,车祸周菲有“掛床”嫌疑,后伤計算費用時應當扣除“掛床”天數。挂床
近日,车祸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后伤駁回周菲不合理住院期間的床位費和夥食補助費等訴訟請求,對其他合理賠償則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 小孩受傷住院
時間回到2016年12月12日。
當天上午,萬某某駕駛親屬萬某的小車,由市區北二路往南三路方向行駛,行駛至南三路與康藏路交叉路處左轉彎時,與步行至此的當事人周菲及黃某、肖某某相撞,造成3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傷者被及時送到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同年12月15日,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周菲於2017年2月25日出院,共計住院75天,出院診斷書上顯示:頭麵部擦挫傷伴血腫。
周菲出院後,因為雙方就住院天數存在分歧,並未達成一致意見,協商無果,周菲監護人一紙訴狀,將駕駛員萬某某、車主萬某,以及車輛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夥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3萬元;案件訴訟費由被告全額負擔。
審理查明 住院4天後無記錄
去年5月2日,雨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審理。
被告萬某某、萬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均辯稱,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原告住院天數與事實不符。實際住院天數隻有4天,“掛床”71天。
法院審理後查明,原告受傷後被送至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體溫記錄載明,原告住院4天後外出,後無體溫記錄及治療記錄。
法院認為,原告住院4天後體溫單顯示外出,無體溫記錄亦無治療記錄,故根據醫院出具的病情情況及原告住院的病曆及體溫單,法院對原告的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
一審二審 “掛床”自己買單
一審法院確定原告住院天數為4天後,對具體賠償項目及數額也進行了認定——住院夥食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確定,每天20元,4天共計80元;護理費,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確定,每天100元,1人4天,共計400元;交通費,根據辦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為200元。
為此,雨城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周菲680元。案件受理費63元,由被告萬某某支付。
一審法院判決後,原告不服,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後住院共計75天,一審法院在沒有經過司法鑒定以及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明顯不符合事實,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為此,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一審卷存證據中,周菲提交的證據住院天數有75天的記錄,但在該75天的記錄中,其中71天均顯示狀態為外出,且病曆中無周菲的相關治療記錄,故一審法院結合醫院出具的病情情況、住院病曆及體溫單,對周菲住院天數確定為4天,並根據住院天數認定上訴人應獲得賠償的合理損失為680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
為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26元,由上訴人周菲負擔。
王愚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
法官說法:“掛床”行為既不道德又違反法律
掛床是指患者已經不需要繼續治療應當出院卻故意留院,不辦理出院手續,這種現象在交通事故糾紛中尤為明顯。如果說因病人登記入住醫院,但是人實際上卻不在醫院住院治療浪費了公共資源的話,那麽因交通事故受傷的當事人登記入住醫院,采取掛床的方式,擴大自身的損失,就是既人為造成有限社會資源的浪費,又為了能夠得到更多的賠償,那麽就不僅僅是不道德,也與現代社會通行價值判斷標準相背離,且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掛床首先是受害人沒有誠信,如果受害人通過此舉獲得更大利益的話,那麽受害人以後的日常行為的誠實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會受到影響,掛床行為無疑加重了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則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更大的利益,如由此產生的床位費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項目的損失數額必然增加,如果受害人能夠掛床治療,說明已經達到了出院的標準,過度治療、掛床治療不僅浪費了醫療資源,也加重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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