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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 遗产继承人是否要担责

时间:2025-04-27 15:56:45来源:

  作為被執行人,被执在未履行完欠款的行人情況下死亡,其生前的死亡債務就不償還了嗎?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其遺產,是遗产否也要償還其生前的債務?

  近日,石棉縣法院就對一起被執行人在執行階段因病去世,继承申請人申請將其繼承人陳某甲作為繼承人的人否案子。最終,担责石棉縣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被执變更其繼承人陳某甲為該案的行人被執行人,並在其繼承遺產的死亡範圍內向申請人履行剩餘債務。

  案件回放:    

  被執行人死亡 繼承人繼承了遺產

  多年前肖某與陳某因為借貸糾紛而“鬧”到石棉縣法院。遗产該法院在2011年7月1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继承由被告陳某償還原告肖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55525元。人否

  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後,担责於2012年1月4日執行到13000元,被执尚有餘款未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陳某於2015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

  陳某遺留有石棉縣新棉鎮住房一套。被執行人陳某的繼承人在2016年10月,在石棉縣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陳某甲一人繼承這一處的房產。2017年1月,陳某甲將該處房屋的房產證變更到自己名下,並將該房產以9萬元出售給他人,並收取了購房款。

  2019年7月2日,申請人肖某向石棉縣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繼承人陳某甲為被執行人,承擔陳某尚未履行的義務。

  判決結果:    

  石棉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變更陳某甲為本案的被執行人;陳某甲應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向肖某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剩餘債務,即向肖某償還剩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說法:

  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要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被執行人陳某在執行過程中因病死亡,其遺產由其長子陳某甲一人繼承,申請人肖某申請變更陳某甲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那何謂遺產的範圍呢?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隻要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均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若繼承人繼承了相關遺產,則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變更繼承人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楊華林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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