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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与两被告相关联 为何只有一被告承担责任

时间:2025-04-27 07:21:53来源:

  企業在經營的案件過程中,買賣雙方一旦簽訂合法合同就應按約履行。两被違約不僅會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告相关联還會讓企業丟失誠信。为何

  近日,只有责任天全縣法院公布了一起水泥購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該案中,承担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梁某、案件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两被合同中簽訂的告相关联合作雙方為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供應水泥後,为何雙方卻因結算產生分歧,只有责任導致對簿公堂。被告

  最終,承担天全縣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由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水泥貨款人民幣562395元及相應利息。案件

  案件回放:

  原被告雙方多次簽訂購銷合同卻因結算起糾紛

  原來,在2017年6月1日,原告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水泥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甘孜州某處所承建工地供應水泥,結算方式為先款後貨,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被告公司,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貨款打入原告指定賬戶或現金支付。

  隨後,在2018年8月9日,原告與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簽訂了在甘孜州其他兩處建設工地的《水泥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工程供應水泥,結算方式為先款後貨。

  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按約陸續開始供貨,供貨期間,被告也按約支付了部分款項。供貨結束後,2018年10月26日,原告在雙方對賬期間向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8年11月2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通過手機向被告梁某發送了《梁某水泥賬目往來明細》一份,該明細中載明被告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欠原告貨款496990.4元。兩被告對此明細載明供貨數量及金額均予以認可。

  2019年1月,原告與兩被告雙方再次在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就案涉貨款進行結算,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9年1月17日,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發送《承諾書》,希望原告通過承諾書支付被告梁某299750元。當原告退款給梁某後,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再轉貨款547471元給原告。

  按照約定除貨款外被告還應支付原告一筆費用,因被告拒絕承擔費用致結算無果。

  因未收到餘款,原告在2019年1月21日將被告梁某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起訴到天全縣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案件審理:

  依法判決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水泥貨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供貨方為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貨方為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涉債務應由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對兩被告選擇由被告梁某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若兩被告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兩被告可另案處理。該案被告梁某與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共同購買人,因此對原告請求被告梁某共同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天全縣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水泥貨款人民幣562395元及相應利息(以被告實際欠款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8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駁回原告天全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判決後,本案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已主動全額履行了案涉義務。

  法官說法:    

  企業在經營中要以誠信為本並注意保護自己

  當前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各民事主體間的商事行為紛繁複雜。伴隨著物流業發展,遠距離間民事主體建立商事行為屢見不鮮。遠距離降低了商事主體間處理交易行為的機動性、即時性。同時也對民事主體的誠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考驗。

  法官表示,本案合同涉成都、雅安、甘孜州三地,雙方雖簽訂合同並按照行業交易習慣進行交易,但因各主體間隔較遠,產生糾紛後未能及時處理。導致雙方在供貨結束後一直未能進行結算。增加了原告訴訟維權的舉證難度。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又對約定單價、運費進行了變更,變更內容雙方陳述不一,也就無法通過單價乘以供貨量的方式來計算總貨款。貨款確定成為本案審理的疑難點。在審理中,法院結合雙方陳述及往來信息,以及對原告提交的票據、自製結算明細逐項進行了核實。最終還原了案件事實。

  法官介紹,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梁某為工程實際施工人,應當一並承擔相應責任。但雙方均未提供梁某係實際施工人的相關證據。從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看,原告係與被告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供貨地點也是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地。因此,在無證據證明梁某係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該案責任主體為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既維護了原告合法權益又防止了責任主體泛化。

  法官提醒,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在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時,應將更多合作細節固定到合同中,如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收貨人、驗貨人、付款日期、付款主體,諸如此類的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對方有違約的可能性,就要提高警惕,提前預防,收集證據,防止損失擴大。若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原合同約定進行了變更,對變更內容需要留痕,以防在進入訴訟後口說無憑。同時提醒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誠信經營,誠信才是企業立足、發展之本。

  鄧澤錦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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