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夜的雅安漢源湖畔,一艘皮劃艇搭載著兩人,公安一人駕駛皮劃艇,接连一人放網,破获兩人搭檔非法捕撈野生湖魚…… 日前,两起捞案記者從雅安市公安局獲悉,汉源湖非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法捕漢源縣公安局和漢源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對大渡河流域的雅安漢源湖開展高頻次巡查和暗訪工作。近期連續破獲兩起“全鏈條”非法捕撈案,公安將非法捕撈和銷售野生湖魚的接连犯罪嫌疑人依法抓獲。 案例1: 非法捕撈水產品10餘次 30餘名警力淩晨收網 “有人深夜在漢源湖上非法捕撈野生湖魚。破获”6月初,两起捞案漢源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利用“網捕”方式在漢源湖上非法捕魚,汉源湖非並向外運輸銷售的法捕線索。 經過前期偵查,雅安民警發現這一團夥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他們選擇在深夜作案,一輛車在前邊探路,中間是拉漁獲物的貨車,後邊還有收尾的車輛。一旦發現情況不對,便停止非法捕撈。 針對這一情況,辦案民警製定了嚴密的收網計劃。經過近20天的摸排、蹲守,7月4日淩晨,漢源縣公安局集結治安、富泉派出所、特巡警等30餘名警力收網,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等5人,扣押漁獲物(“鱅”類)809.55公斤,扣押用於運輸漁獲物車輛(含魚罐)1輛,用於非法捕撈的三輪摩托車、皮劃艇、漁網、推進器、潛水泵、蓄電池等作案工具20餘件。 席某某等人會將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拉到成都周邊菜市場銷售。針對收購野生湖魚的收購商,7月15日,民警跨區域在成都抓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餘某某。 經查,從2024年6月5日開始,席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多達10餘次,單次捕撈500公斤以上(最多1次3000餘公斤),捕獲漁獲物1.25萬公斤,涉案金額30萬餘元。 席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逮捕,任某某、李某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取保候審,劉某某、餘某某2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取保候審。 案例2: 開著皮劃艇非法捕撈野生湖魚 當場查獲鰱魚285餘公斤 類似的案件還發生在漢源縣大樹鎮。“有群眾反映,有人收購野生湖魚。”8月14日深夜,經過前期縝密摸排,漢源縣公安局刑偵、治安大隊及大樹派出所民警在大樹鎮附近蹲點,抓獲了在漢源湖進行非法捕撈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等4人,現場查獲鰱魚285餘公斤、漁網600餘米,人力皮劃艇1艘,車輛2輛。 經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等4人在一個多月內,在大渡河流域非法捕撈、販賣14次,每次200多公斤,共計3000餘公斤,涉案金額10萬餘元。 辦案民警介紹,孟某某等人一般在晚上10時左右開著皮劃艇放網,2小時後進行收網,一般捕獲的是5公斤以上的野生湖魚。收購野生湖魚的魚販子也會從10時左右從成都出發到達漢源,從孟某某處收購剛從湖裏打撈的漁獲物,並拉到成都周邊的菜市場銷售。 最終,孟某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依法拘留。 目前,兩起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當中,對查獲的非法捕撈漁獲物已進行放生。 公安機關再次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非法捕撈不僅破壞生態環境,還將麵臨法律的嚴懲。公安機關呼籲全社會共同關注和保護自然資源,積極舉報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共同守護美麗家園。 雅安市公安局 本報記者 李曉明 相關鏈接 什麽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為什麽不能在漢源湖用網捕魚? 2020年,我市發布《關於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麵禁捕的通告》,對我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麵禁捕提出具體時間和要求。禁捕範圍:全市禁捕範圍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時間:暫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天然水域內開展除娛樂性垂釣外的所有捕撈活動。 每年的魚類繁殖季節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禁止一切垂釣行為(包括娛樂性遊釣)。
在深夜的雅安漢源湖畔,一艘皮劃艇搭載著兩人,公安一人駕駛皮劃艇,接连一人放網,破获兩人搭檔非法捕撈野生湖魚……
日前,两起捞案記者從雅安市公安局獲悉,汉源湖非夏季治安打擊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法捕漢源縣公安局和漢源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對大渡河流域的雅安漢源湖開展高頻次巡查和暗訪工作。近期連續破獲兩起“全鏈條”非法捕撈案,公安將非法捕撈和銷售野生湖魚的接连犯罪嫌疑人依法抓獲。
案例1:
非法捕撈水產品10餘次
30餘名警力淩晨收網
“有人深夜在漢源湖上非法捕撈野生湖魚。破获”6月初,两起捞案漢源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利用“網捕”方式在漢源湖上非法捕魚,汉源湖非並向外運輸銷售的法捕線索。
經過前期偵查,雅安民警發現這一團夥具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他們選擇在深夜作案,一輛車在前邊探路,中間是拉漁獲物的貨車,後邊還有收尾的車輛。一旦發現情況不對,便停止非法捕撈。
針對這一情況,辦案民警製定了嚴密的收網計劃。經過近20天的摸排、蹲守,7月4日淩晨,漢源縣公安局集結治安、富泉派出所、特巡警等30餘名警力收網,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席某某等5人,扣押漁獲物(“鱅”類)809.55公斤,扣押用於運輸漁獲物車輛(含魚罐)1輛,用於非法捕撈的三輪摩托車、皮劃艇、漁網、推進器、潛水泵、蓄電池等作案工具20餘件。
席某某等人會將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拉到成都周邊菜市場銷售。針對收購野生湖魚的收購商,7月15日,民警跨區域在成都抓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餘某某。
經查,從2024年6月5日開始,席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多達10餘次,單次捕撈500公斤以上(最多1次3000餘公斤),捕獲漁獲物1.25萬公斤,涉案金額30萬餘元。
席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逮捕,任某某、李某2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取保候審,劉某某、餘某某2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取保候審。
案例2:
開著皮劃艇非法捕撈野生湖魚
當場查獲鰱魚285餘公斤
類似的案件還發生在漢源縣大樹鎮。“有群眾反映,有人收購野生湖魚。”8月14日深夜,經過前期縝密摸排,漢源縣公安局刑偵、治安大隊及大樹派出所民警在大樹鎮附近蹲點,抓獲了在漢源湖進行非法捕撈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等4人,現場查獲鰱魚285餘公斤、漁網600餘米,人力皮劃艇1艘,車輛2輛。
經查,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等4人在一個多月內,在大渡河流域非法捕撈、販賣14次,每次200多公斤,共計3000餘公斤,涉案金額10萬餘元。
辦案民警介紹,孟某某等人一般在晚上10時左右開著皮劃艇放網,2小時後進行收網,一般捕獲的是5公斤以上的野生湖魚。收購野生湖魚的魚販子也會從10時左右從成都出發到達漢源,從孟某某處收購剛從湖裏打撈的漁獲物,並拉到成都周邊的菜市場銷售。
最終,孟某某等4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依法拘留。
目前,兩起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當中,對查獲的非法捕撈漁獲物已進行放生。
公安機關再次鄭重提醒廣大市民,非法捕撈不僅破壞生態環境,還將麵臨法律的嚴懲。公安機關呼籲全社會共同關注和保護自然資源,積極舉報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共同守護美麗家園。
雅安市公安局 本報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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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為什麽不能在漢源湖用網捕魚?
2020年,我市發布《關於全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麵禁捕的通告》,對我市天然水域實施全麵禁捕提出具體時間和要求。禁捕範圍:全市禁捕範圍為全市天然水域;禁捕時間:暫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天然水域內開展除娛樂性垂釣外的所有捕撈活動。
每年的魚類繁殖季節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禁止一切垂釣行為(包括娛樂性遊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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