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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跳单”不一定就违约

时间:2025-04-27 05:13:37来源:

  “跳單”是跳单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托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购房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不定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违约行為。

  現實中,跳单“跳單”事實一旦成立,购房能否依據“跳單”條款獲得理賠呢?不定需要有哪些成立要素?近日,市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康偉結合案例作了解答。违约

  案例

  綜合價格因素

  購房者“跳單”

  2016年3月26日,跳单被告李某到原告甲中介公司看房並簽訂看房確認書,购房約定看房後如與原房主簽訂買賣合同,不定則應支付房價2%作為傭金。违约若本次交易未成功,跳单則其不得通過其他房產公司或私自購買此房,购房否則視為居間成功,不定應支付2倍傭金作為違約金。“跳單”協議上還寫明“所看房源總價格為34萬元”字樣。

  而在此之前,李某曾到另一家房產谘詢公司也簽訂買房委托代理協議,約定支付定金時應支付總房款1%作為代理傭金,若因買方原因致交易失敗,則支付傭金不予退還。現在就同一套房李某與該公司以低於32萬元的價格,已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甲中介公司知悉後,將李某訴至法院,並要求被告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判決

  房屋中介

  訴顧客違約被駁

  法院經審理認為,確認書約定看房人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後,由看房人支付傭金。依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本案原告雖帶被告看房,為其提供購房機會,但其並未通過原告居間行為與原房主簽訂合同,其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被告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已與賣房人簽訂買賣合同。

  由此可見,原告並未促成被告與原房主合同成立,故其請求被告支付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律師

  獨享房源信息

  是“跳單”成立關鍵

  日常生活中,有不少購房者為確保交易安全,而選擇通過中介公司來購買。然而,房產中介交易市場管理方麵秩序不夠完善,出現一些不惜犧牲傭金底線的惡性競爭。以至於出現中介公司通過簽訂看房確認書、看房居間協議等,留住客戶並約定本次居間如未成功,則不得通過其他房產公司或私下交易此房,否則視為居間成功,並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而衡量買方是否構成“跳單”,關鍵是看其是否利用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未利用此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就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買賣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雖向被告提供房源信息等條件,但原房主並未授權原告代為賣房。另外,該房源信息係從原房主張貼賣房廣告處獲悉,故其並不享有獨家中介權。綜上,被告並未違約,原告請求支持傭金及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高小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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