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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一房二卖” 卖房者收钱后“消失”

时间:2025-04-27 01:23:20来源:

  得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結果後,一房二卖壓在何藍、买房卖房劉欣夫婦心上的遭遇者收石頭終於落地。畢竟,钱后夫婦倆幾乎耗盡所有積蓄購買的消失房子,終於鐵板上釘釘,一房二卖屬於自己名下。买房卖房而敗訴的遭遇者收晉浩,隻能另行起訴那名“一房二賣”的钱后人,讓他退還購房款,消失賠償損失……

  自己賣掉了房屋 又委托他人代賣

  2014年初,一房二卖家住市區的买房卖房徐冉,以按揭貸款方式在雨城區姚橋新區某樓盤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遭遇者收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合同,钱后所買房屋麵積為129平方米,消失房屋價款70餘萬元。合同簽訂後,徐冉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

  2016年6月20日,徐冉將此套房屋轉讓給晉浩,雙方還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在支付完全部房屋轉讓款後,徐冉無條件地協助晉浩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歸還及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等手續,並將房屋過戶登記於晉浩名下。協議簽訂後,晉浩按協議約定,累計向徐冉支付了約定的42萬元房款。

  然而,讓晉浩始料不及的是,徐冉將房屋轉給自己的同時,又在暗中操作,將房屋轉讓於他人。  

  2016年6月27日,徐冉委托喬適為其辦理上述房屋解除房屋抵押貸款和出售事宜等,並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同年11月22日,喬適作為徐冉的代理人,到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提前還貸手續,並結清了徐冉在該銀行的按揭貸款。

  同年12月26日,喬適代徐冉將這套房屋出售給了何藍、劉欣夫婦,雙方簽訂了《商品房更名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這套房屋的總金額為95萬元。

  2017年1月20日,徐冉以工作調動為由向房屋所屬的房地產公司提出申請,將這套商品房退還給房地產公司,並申請注銷合同備案信息。同日,房地產公司同意了徐冉的申請,並與何藍、劉欣夫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等,合同載明購房總價款95萬元。

  購房合同簽訂後,何藍、劉欣很快就支付了所有約定的房款,並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登記。此後,兩人入住房屋,交納了水費、天然氣費等費用。

  兩購房者爭歸屬 法院是這麽判的

  2016年底的一天,晉浩得知自己在徐冉手上購買的房屋被賣給了他人,便一紙訴狀將徐冉告上了雨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徐冉履行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將房屋交付給自己,並協助自己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到晉浩名下。但在訴訟過程中,已經無法聯係上徐冉了。

  作為已經付清房款並已入住的何藍、劉欣未能脫離幹係,他倆作為第三人參加了此案的訴訟,這對夫婦也請求法院將已經全款付清的房屋判歸自己所有。

  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徐冉作為買受人采用按揭購房方式買下商品房,在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就將該商品房先後分別與晉浩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與何藍、劉欣夫婦簽訂《商品房更名轉讓協議》。但《房屋買賣協議》《商品房更名轉讓協議》所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作為本案糾紛處理的依據。

  既然雙方都擁有的購房資料均合法有效,那麽,房屋所有權應該歸誰呢?

雨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就一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問題指出,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

  雖然,徐冉與晉浩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在先,但徐冉在《商品房更名轉讓協議》的履行中,已將房屋交付給了何、劉夫婦,而何、劉夫婦作為善意相對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足額支付了購房款,並實際占有並使用該房屋居住至今。

  在合同的履行中,徐冉明確自己已不能履行與晉浩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其行為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晉浩可以向出賣人提出退其房款,賠償損失的主張。

  去年底,雨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案涉商品房歸何藍、劉欣所有;駁回晉浩的訴訟請求。

  雨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晉浩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該中級人民法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審理事實清楚,使用法律適當,6月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晉浩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支招 二手房買賣如何維權

  如何防範二手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或者一房數賣呢?

  有意向購買二手房時,應當全麵了解房屋權屬現狀,即應在交易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所購房屋的真實現狀:看房屋權屬是否真實、完整和可靠;有無共有人,如有共有人,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麵同意;有無被司法機關查封情況,如有則應當謹慎決定;有無抵押情況,如有抵押,則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麵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是否符合“房改”條件而允許交易的房屋等等。 

  購房者與賣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後,首先應盡快完成過戶手續,因為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適用的原則為: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優先;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此外,雙方通過網簽確定交易後,若不能及時辦理過戶,也應及時辦理網簽更名登記。因為網簽代表該房屋在互聯網係統上已經留下交易記錄,一查就可知道房屋的真實情況。網簽後,如果賣方想反悔,無論是漲價還是毀約賣給第三方,如果想要順利完成房屋交易都需要注銷網簽記錄後,才能進行接下來的相關事宜。而網簽的注銷則需要買賣雙方同時到場,同時申請才可完成。否則,新的房屋交易便無法順利完成,更無法過戶和取得不動產證。

  同時,房屋買賣合同一經簽訂,便具備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要遵守合同約定,不得無故違約。如果賣方想要毀約或者是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買方有權依照合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是賠償買方的損失。

  李垚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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