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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帮凶”

时间:2025-04-27 15:35:53来源:

  “出售閑置的帮凶銀行卡,利潤可觀,别让足不出戶就能賺錢,自己幹不幹?犯罪”聽到這樣的消息你心動了嗎?但你如果這樣做,便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帮凶因為銀行卡如被用來洗錢和詐騙,别让成為犯罪分子的自己“幫凶”,而持卡人也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犯罪

  “他們明知自己的帮凶銀行卡是用於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依然出售銀行卡非法牟利……”1月19日上午,别让雨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自己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犯罪最終,帮凶兩名被告人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别让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和9個月,自己並處罰金。該案也是雨城區法院審結的首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庭審現場

  案件回放:

  明知銀行卡用於網絡犯罪

  二人依然將其出售牟利

  2019年6月,在與同鄉吃飯過程中,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可通過出售銀行卡來“賺錢”的方法。

  “銀行卡到底是用來幹什麽的?”最初,曹某某、李某某二人也有疑問。後來,他們雖得知銀行卡要用於網絡賭博等網絡犯罪活動,但在利益驅使下,二人依然開始參與其中。最初,他們隻是售賣自己的銀行卡,可自己的銀行卡數量有限,為獲取更多利益,他們四處收購銀行卡來獲利。

  “可能要遭!”李某某的一位親戚(另案處理)也曾參與到收購銀行卡活動中,當他意識到自己可能涉嫌違法後,便勸說李某某也就此收手。但當時李某某正遭遇資金困難,貪圖利益的他便繼續從事收購、出售銀行卡活動,由此越陷越深。後來,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時,最終追蹤到了他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知道馬某某(另案處理)、“青澤”(身份不詳,在逃)收購他人銀行卡用於實施網絡犯罪活動,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將其本人以及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處收購的銀行卡共計20餘張(含銀行卡、網銀U盾、綁定電話卡、身份證正反麵)販賣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某收購銀行卡用於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將其本人以及收購的他人銀行卡10餘張(含銀行卡、網銀U盾、綁定電話卡、身份證正反麵)交給被告人曹某出售後非法牟利。其中一人的銀行卡,查實流入詐騙金額共計394881元。

  案件結果:

  因構成犯罪 

  二人被依法判刑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結合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分別追繳被告人曹某、李某某違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繳國庫。

  法官說法:

  切莫貪圖小利

  成為犯罪分子“幫凶”

  法官表示,多數網絡犯罪均須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結算,因此購買銀行賬戶信息進行資金分流,規避風險,成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

  例如網絡詐騙活動,詐騙分子利用收購的銀行卡將詐騙所得資金分成幾筆、幾十筆,分散到各個賬戶從而轉移到境外,這就為公安機關破獲網絡詐騙案件帶來了難度,也助長了犯罪分子從事犯罪活動的氣焰。而出售銀行卡的人,也就間接成了犯罪分子的“幫凶”。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應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勿因法律意識淡薄和貪圖一時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等與他人,否則不但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凶”,而且還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兩位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

  “知道自己可能違法,但沒有想到後果如此嚴重。”該案中,1998年出生的李某某表示,自己曾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違法,但心想最多就是處罰金,沒想到會涉嫌犯罪而坐牢。此案也提醒了廣大市民,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法律,“勿以惡小而為之”。

  此外,法官還提醒市民在丟失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等物品後,要在第一時間掛失。而上述物品若被偷,要第一時間報警,否則就可能被別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雨城法院  本報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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