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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 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5-04-27 06:39:04来源:

  案情簡介:

  一份遺囑引發繼承糾紛

  李某清為被告李某生父、遗嘱严重原告唐某繼父。形式效力雙方因李某清去世後留下的上存一套建築麵積為55.16平方米的房屋繼承權產生糾紛。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缺陷並向法院提交了書麵顯示為2016年8月18日,法律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據李某清意思表示代書打印的遗嘱严重一份遺囑。

  唐某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李某清於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形式效力代書遺囑有效;依法確認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遺囑所涉的建築麵積為55.16平方米房屋為原告所有;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據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上存2016年8月18日,缺陷其根據李某清意識表示,法律代書打印遺囑一份,遗嘱严重內容為:立遺囑人購買住房一套,形式效力建築麵積為55.16平方米……過世後,上存本人以上房屋產權由唐某(係立遺囑人繼子)一人所有,缺陷其他繼承人不得提出異議。法律我立此遺囑後不再進行變更和撤銷,如有變更或撤銷,該遺囑無效。該份遺囑上立遺囑人欄有指印但未簽名,見證人欄有張某、李某、周某簽名及手印。

  案件審理:

  遺囑存在缺陷

  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根據原、被告雙方庭審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發言,歸納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1、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形式是否有欠缺問題;2、原告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係遺囑人李某清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份遺囑,李某清作為遺囑人並未在代書打印遺囑上簽名,雖有指印,但卻無相關證據證明指印的真實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據李某清意思表示代書打印了遺囑,卻沒有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見證人張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證,是否見證了李某清遺囑的意思表示和代書經過,情況不詳。法官認為,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形式上嚴重欠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真實性存疑。

  關於原告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係遺囑人李某清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問題,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於2015年11月5日、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為自書的兩份遺囑,擬證明李某清生前遺囑意思表示一致。對於這兩份遺囑,因其真實合法性未經確認,故也不能有效證明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的真實合法性。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的2016年8月18日代書打印遺囑形式上嚴重欠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同時也無充分證據證明遺囑內容是遺囑人李某清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立遺囑應按法律要求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可見,法律規定對代書遺囑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嚴格主義。

  具體到本案中,李某清作為遺囑人未在代書打印遺囑上簽名,雖有指印,卻不能當然地替代法律明確要求的簽名。訴訟中,原告無相關證據證明指印的真實性,法院也無從調查核實;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據李某清意思表示代書打印了遺囑,卻沒有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代書遺囑程序上不合規定;見證人張某、李某、周某身份信息不明,也未出庭作證,是否見證了李某清遺囑的意思表示和代書經過情況不詳。所以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官表示,國家法律對遺囑的形式、立遺囑的要求有著明確的規定。市民如需立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相關要求,以免自己的意願無法真實表示,也讓有關繼承人陷入紛爭。 楊冰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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