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6日訊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對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清源清收馬之清、集团警示陳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发债決定(〔2021〕49號)。
山東監管局對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源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的违规完整相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清源集團存在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的函关違規行為。
清源集團控股股東馬之清之女馬寧持有青島齊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晉貿易)和山東齊魯石化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機械)的联交露股權比例分別為100%、50%,易披馬寧均為第一大股東,清源清收清源集團與齊晉貿易、集团警示齊魯機械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发债清源集團及部分子公司與齊晉貿易、违规完整齊魯機械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關聯交易。函关清源集團在“18清源01”“18清源03”“19清源01”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2018年、联交露2019年、易披2020年財務報告中未披露前述關聯方和相關關聯交易,清源清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要求。
馬之清作為清源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春霞作為清源集團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山東監管局決定對清源集團、馬之清、陳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相關法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登記。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結算業務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其他機構辦理公司債券登記結算業務的,應當將登記、結算數據報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馬之清、陳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49號
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馬之清、陳春霞:
前期,我局對山東清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源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的相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清源集團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清源集團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清源集團控股股東馬之清之女馬寧持有青島齊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晉貿易)和山東齊魯石化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機械)的股權比例分別為100%、50%,馬寧均為第一大股東,清源集團與齊晉貿易、齊魯機械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清源集團及部分子公司與齊晉貿易、齊魯機械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關聯交易。清源集團在“18清源01”“18清源03”“19清源01”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2018年、2019年、2020年財務報告中未披露前述關聯方和相關關聯交易,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要求。
馬之清作為清源集團法定代表人,陳春霞作為清源集團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五十八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12月9日
(責任編輯: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