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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两日领罚单,中信银行两分行合计被罚970万元

时间:2025-04-27 16:37:50来源:

記者丨曾仰琳

中信銀行兩家分行接連兩日領罰單。接连

11月26日,两日领罚廈門銀保監局官網公示的单中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信銀行廈門分行因存在抵押物價值審查不嚴格、信银行两未落實授信審批意見發放貸款、分行貸前未揭示關聯關係、合计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貸款回流挪用等違法違規事實,被罚被處以950萬元的接连罰款。

與此同時,两日领罚相關責任人也受到嚴厲處罰。单中“罰單”信息指出,信银行两對周華處以取消高管任職資格五年,分行對陳鷹、合计劉小平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被罚對鄭敏靜、接连朱瑞炳、李金峰、張達欣給予警告。作出處罰日期是11月19日。

監管作出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就在前一日,中信銀行另一家位於福建的分行也同樣被罰。“罰單”信息顯示,中信銀行龍岩分行因相關人員未經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即履職,該分行被龍岩銀保監分局處以20萬元罰款。作出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上述兩張“罰單”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製、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則指出,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在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前不得履職。

界麵新聞記者從中信銀行處了解到,廈門銀保監局的處罰涉及的問題是中信銀行2019年自查發現的,此前已從完善製度、優化流程、健全內控、加強管理等方麵開展源頭性整改,同時已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依規進行了嚴肅問責處理。對於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中信銀行表示高度重視,誠懇接受,堅決執行。下一步,中信銀行將繼續嚴格落實監管要求,堅持審慎經營理念,築牢內控合規“防火牆”,夯實高質量發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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