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工地、发生法律工廠或從事一定危險工種職業的工伤勞動者來說,工作中受傷在所難免。纠纷在工傷發生後,援助作為勞動者的帮忙我們,應如何維護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呢?发生法律 近日,我市天全縣一名村民發生了工傷事故,工伤在賠償問題上,纠纷該村民與其所在公司發生了糾紛。援助最後,帮忙在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等多方調解下,发生法律圓滿解決了糾紛。工伤相關律師提醒,纠纷發生工傷事故後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援助要在法律範圍內要求合理的帮忙賠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放: 發生工傷事故 產生賠償糾紛 “太感謝了,你們為我解決了工傷賠償的問題。”12月14日,天全縣始陽鎮村民高某,對參加調解的天全縣法律援助律師洋林鵬說。 今年64歲的高某在天全縣一家公司務工,2020年11月中旬發生了工傷事故,隨即到天全縣中醫醫院門診救治,2日後病情惡化進行住院治療。在此期間,用工單位為高某解決了醫療費、生活費,但高某出院後,因賠償問題不能與該公司達成一致協議。 在賠償方麵,高某想要增加護工費,認為其兒子曾照顧過他,應按照工資來計算護工費,但所在公司不同意,於是雙方產生糾紛。糾紛產生後,高某聽說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可申請法律援助,且打官司不用花錢,於是向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案件結果: 調解有理有據 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 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高某之事後,建議調解先行介入處理糾紛。在2個小時的調解中,調解員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將法律講解到位,並電話與其兒子溝通。 相關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誤工費的賠償是基於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來進行賠償的,而護理費則是根據傷員的傷病情況進行認定的,如果需要涉及護理行為的,則可以賠償相應護理費。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除治療費外,由該公司賠償高某誤工費等其他費用1萬元。“援助調解相結合,多元調解作用大,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實際出發,方便快捷化解糾紛,同時又節約了司法資源,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洋林鵬說。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律師表示,由於高某的工傷還涉及不到護理需要,因此在本案中不能按照其兒子的工資來算護理費。 據悉,近年來,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完善維權網絡、暢通維權渠道、發揮“12348”法律谘詢熱線作用、完善律師值班製度、健全“援調對接”工作機製等,竭力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截至目前,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堅持“扶貧助弱、應援盡援”的原則,受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雇主責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及追索勞動報酬等法律援助案件共130件,追回損失約112萬元。 律師說法: 發生工傷事故 應保留證據 律師提醒,作為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一定要注意固定證據,保留簽訂的勞動合同、醫療就診記錄、保留通話記錄等相關證據。 雙方發生爭議後該怎麽辦呢?律師表示,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處理工傷保險待遇和要求賠償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與用工單位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經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麵申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以有哪些賠償?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保部門報告,並辦理工傷認定等手續,勞動者在治療結束後,可向社保部門申請享受工傷待遇,屬於社保支付的費用有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輔助器械費等相關費用。而用人單位則應當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為原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勞動者受傷前的工資待遇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記者 李曉明
對於在工地、发生法律工廠或從事一定危險工種職業的工伤勞動者來說,工作中受傷在所難免。纠纷在工傷發生後,援助作為勞動者的帮忙我們,應如何維護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呢?发生法律
近日,我市天全縣一名村民發生了工傷事故,工伤在賠償問題上,纠纷該村民與其所在公司發生了糾紛。援助最後,帮忙在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等多方調解下,发生法律圓滿解決了糾紛。工伤相關律師提醒,纠纷發生工傷事故後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援助要在法律範圍內要求合理的帮忙賠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放:
發生工傷事故
產生賠償糾紛
“太感謝了,你們為我解決了工傷賠償的問題。”12月14日,天全縣始陽鎮村民高某,對參加調解的天全縣法律援助律師洋林鵬說。
今年64歲的高某在天全縣一家公司務工,2020年11月中旬發生了工傷事故,隨即到天全縣中醫醫院門診救治,2日後病情惡化進行住院治療。在此期間,用工單位為高某解決了醫療費、生活費,但高某出院後,因賠償問題不能與該公司達成一致協議。
在賠償方麵,高某想要增加護工費,認為其兒子曾照顧過他,應按照工資來計算護工費,但所在公司不同意,於是雙方產生糾紛。糾紛產生後,高某聽說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可申請法律援助,且打官司不用花錢,於是向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案件結果:
調解有理有據
雙方達成一致賠償協議
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高某之事後,建議調解先行介入處理糾紛。在2個小時的調解中,調解員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將法律講解到位,並電話與其兒子溝通。
相關律師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誤工費的賠償是基於勞動者的實際經濟損失來進行賠償的,而護理費則是根據傷員的傷病情況進行認定的,如果需要涉及護理行為的,則可以賠償相應護理費。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除治療費外,由該公司賠償高某誤工費等其他費用1萬元。“援助調解相結合,多元調解作用大,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實際出發,方便快捷化解糾紛,同時又節約了司法資源,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洋林鵬說。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律師表示,由於高某的工傷還涉及不到護理需要,因此在本案中不能按照其兒子的工資來算護理費。
據悉,近年來,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完善維權網絡、暢通維權渠道、發揮“12348”法律谘詢熱線作用、完善律師值班製度、健全“援調對接”工作機製等,竭力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截至目前,天全縣法律援助中心堅持“扶貧助弱、應援盡援”的原則,受理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雇主責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及追索勞動報酬等法律援助案件共130件,追回損失約112萬元。
律師說法:
應保留證據
律師提醒,作為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一定要注意固定證據,保留簽訂的勞動合同、醫療就診記錄、保留通話記錄等相關證據。
雙方發生爭議後該怎麽辦呢?律師表示,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處理工傷保險待遇和要求賠償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與用工單位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經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麵申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發生工傷的職工可以有哪些賠償?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保部門報告,並辦理工傷認定等手續,勞動者在治療結束後,可向社保部門申請享受工傷待遇,屬於社保支付的費用有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輔助器械費等相關費用。而用人單位則應當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為原福利待遇不變,即按勞動者受傷前的工資待遇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記者 李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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