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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孩子成长过程中 ​ 家长怎样为孩子撑好“保护伞”

时间:2025-04-27 16:10:25来源:

  據有關資料顯示,保护伞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當前導致兒童傷亡的孩成“頭號殺手”,我國每年有1.85萬名兒童在交通事故中傷亡。长过程中长样撑好近2個月來,为孩僅雨城區境內就發生4起交通事故,保护伞造成3名小孩死亡,孩成一名小孩受傷。长过程中长样撑好為此,为孩交警呼籲:為了孩子的保护伞安全,監護人首先要遵守交通法規,孩成如不能讓未滿12周歲的长过程中长样撑好孩子坐摩托車、電瓶車等,为孩隻有防患於未然,保护伞才能杜絕悲劇的孩成發生。

  4歲女孩從摩托上跌落被碾身亡

  8月23日14時50分許,长过程中长样撑好張勇剛(化名)駕駛牌號川AN2XX普通摩托車,搭乘著4歲多大的女童,由市區綠島路往張家山方向行駛,行駛至西康路東段(百步街河邊)處時,“嘭”一聲,女童從摩托車後座上跌落,女童跌落後,被隨後而來的一輛牌號為川TW80XX小型轎車碾壓,隨後又被牌號為魯NVB2XX小型轎車碾壓,造成女童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迅速趕到現場勘查,認為駕駛人張勇剛搭乘12周歲以下兒童的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川TW80XX小型轎車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魯NVB2XX小型轎車駕駛人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的行為,與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9月13日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摩托車駕駛員張勇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的相關規定,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型轎車駕駛人分別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特勤大隊相關負責人通報此次交通事故說,摩托車駕駛員張勇剛不僅負責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的過錯導致女童死亡,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此,特勤大隊將依法刑事立案,移送檢察機關。

  其實,小孩從摩托車上跌落被其他車輛碾壓身亡的事例此前也曾發生過,但血的教訓卻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

  雨城區對岩鎮一名6歲多男孩,家人外出時讓其蹲在摩托車的踏板上,在騎行過程中,摩托車在與一輛農用車會車時,男孩從跳板上跌落,當即被農用車碾壓,經搶救無效死亡。

  7歲男孩過公路被車撞擊身亡

  學校開學,學生尤其是農村學生上學時,要麽走路,要麽騎自行車,無論哪種方式,都要注意安全。

  9月上旬的一天,剛上小學的7歲都都(化名)很開心,下午放學時,爺爺準時站在校門口接他回家。祖孫倆走在回家的路上,有說有笑。孩子好動,時而奔跑,時而停下,一直在爺爺前麵頑皮。他們的家在公路另一側,需要橫穿過公路。可孩子在走過公路時,一聲悶響,孩子被駛來的轎車撞擊後身亡。麵對一個活蹦亂跳的孩子沒有了,爺爺錘胸頓足,老淚縱橫。目前,這一交通事故仍在調查中。

  9月15日,第一江岸小區外,一名年近八旬的老太帶孫子乘公交車,這名四五歲男孩看到公交車,馬上就從公路對麵跑,一輛疾馳而來的小車緊急刹車,隻差不到一米的距離就將撞上,嚇得周圍的人尖叫。

  8月,雨城區上裏鎮一名6歲多女孩,在公路邊玩耍時,被一輛貨車撞擊死亡,貨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7月26日上午10點過,市區西門北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與奶奶一起在西門汽車站乘車的8歲男孩,獨自一人橫過車站附近斑馬線時,被公交車前輪碾住右足足部,將落下殘疾。

  一起又一起小孩傷亡的悲劇,無不讓人感到傷心、難過,但陣陣難過之後,應當反思:在孩子健康成長的路上,作為父母或者爺爺奶奶,如何為孩子們撐好“保護傘”,及時糾正過去存在的不安全行為,才是至關重要的。

  危險

  電瓶車搭載小孩隨處可見

  “摩托車搭孩子危險,電瓶車就不危險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相關負責人說,在市區,用電瓶車搭載小孩的情況更是普遍,根據規定,電瓶車同樣不能搭人。交警部門曾經進行過相關方麵的整治,但許多電瓶車主都在埋怨,稱購買電瓶車就是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學。   

  9月14日中午,天上下著小雨,記者在街上看到不少摩托車、電瓶車搭乘小孩。記者在市區電信大樓旁十字路口詢問多名電瓶車搭載小孩等待紅燈的車主,是否知道前不久摩托車後座搭小孩跌落被碾壓身亡一事,都稱知道,可他們卻對自己在電瓶車後座搭人表示出“沒關係”的態度,認為隻要開得慢點,叫其坐得穩點就沒問題,但其中有2名騎電瓶車的人卻稱記者是在多管閑事……

  特勤大隊相關負責人直言,多年從事交通事故的處置,見到並處理過的交通事故太多了,通過交通事故,教育過的人也不計其數,麵對身邊發生的悲劇,不以為然的人也多,這部分人要悲劇落在頭上才會醒悟、後悔。

  交警提醒:電瓶車同摩托車一樣,後座上搭載小孩是十分危險的事,特別是在轉彎的時候,在慣性作用下極易被甩下來。任何一個法規條款的製定和出台實施,都有它的科學性和現實性。正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摩托車不許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可在現實生活中,家長用摩托車、電瓶車搭載小孩的現象十分普遍,這既是對孩子安全的不負責任,也為孩子的安全埋下隱患,記住,往往不該發生的悲劇,就發生在這樣的“習以為常”之中。     

  隨著新學期的開學,學生尤其農村學生,離學校相對較遠,對剛入學的孩子,有的父母或爺爺奶奶會去接送,但這並不意味就安全了。如走在路上時,大人應走在相對危險的一側;如溝、坎、公路一側,就要近距離同孩子在一起;需要橫穿馬路時,要牽著孩子的手,千萬不能讓孩子獨自一人隨意跑過公路。否則,大人的接送就失去了意義。多一份責任和細心,就會少發生一起悲劇。因為,悲劇大都發生在不經意間,時刻繃緊安全弦,就是要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孩子負責,莫要一時忽略,悔恨終身。

  張雅峰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

許多家長接送孩子讀書,電瓶車成為代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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