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谁担责方便快捷、未成經濟實惠的年人電動自行車成為越來越多人的代步工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馬路上“風馳電掣”也屢見不鮮。驾驶那麽,电动問題來了!自行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是生交否合法?若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擔責?
11月29日,漢陰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調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致人受傷的通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谁担责適遇行人張某橫過道路,未成在車輛通行過程中與張某發生碰撞,年人造成張某受傷的驾驶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电动王某負事故的自行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的生交次要責任。事發後,張某被送往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張某出院後因與王某及其監護人協商賠償未果,遂將王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漢陰法院,請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餘元。
調解過程
本案中,王某係未滿16周歲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行人張某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劃分及實際情況,依法應由王某承擔本次事故7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進一步減輕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針對雙方爭議的各項賠償項目及責任承擔進行釋法說理、分析利弊,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王某及其監護人一次性賠償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該案順利結案。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夠成熟、缺乏安全規範意識,駕駛電動車出行的風險較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車。因此,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教育,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平安出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編輯:吳九九
編審:文婷 黃琪雅
終審:鍾明明